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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資融券交易中的信用擔保制度

來源:【贏家江恩】責任編輯:fanxiaonan添加時間:2015-06-10 10:05:06
  如何確立和完善信托讓與擔保制度,發(fā)揮信用擔保作用呢?

  擔保制度在融資融券法律構造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。但是,從我國現(xiàn)有法律規(guī)定來著,盡管在法規(guī)層面認可了信托讓與擔保制度,但是在立法的整體體系上還沒有理順,因此在制度功能的發(fā)揮上十分局限。如(物權法)中的一些規(guī)定容不得信托讓與擔保制度的存在?!段餀喾ā穱澜髻|契約,物權法第211條規(guī)定:“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,不能夠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(chǎn)歸債權人所有。”法律禁止設立流質契約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擔保人,防止擔保權人乘人之危牟取暴利。此處關于禁止流質契約的規(guī)定屬于法律強行性規(guī)范,當事人不能夠通過協(xié)議加以改變。

  僅僅就動產(chǎn)讓與擔保而言,實質上是一種變相的流質契約:債務人和第三人將擔保標的物權利事先移轉給債權人,這與事先將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,極容易導致債務人利用此種方式不當減少其財產(chǎn),從而損及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?!段餀喾ā穼⒖捎米龀鲑|的權利質權的權利范圍擴展至“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、股權”,并用兜底條款的形式規(guī)定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(chǎn)權利”都可以用做出質。無疑這為融資融券擔保物的合法性提供了存在空間。

  據(jù)此,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的,其合法有效性就有賴于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合同與否,以及是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,并且轉讓出質股權所得價款必須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或者做提存處理。而讓與擔保的制度下,擔保物權的設立僅須移轉所有權,而不要求轉移占有,也不要求完成登記等公示要件,這也是商事交易隱秘性與便捷性對讓與擔保提出的要求。所以,完善融資融券中的擔保法律制度,首先就要改革現(xiàn)有的物權法律制度.給信托讓與擔保制度以存在的余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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